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免征“小微”企业收费的规定,日前,新乡市环境监测站决定免征“小微”企业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并变更了部分管理措施,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号)的要求,新乡市环境监测站制定了书面告知书,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三同时验收监测、限期治理监测等委托业务时,只要出具相关证明就一律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同时将免征企业名单抄报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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