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的白癜风医院 http://www.t52mall.com/近年来,河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和细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形成了省市两级完整的举报奖励体系。通过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年第六批举报奖励类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群众举报后查实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和废气、涉VOCs企业露天作业等违法行为,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周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济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新乡市对群众举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年3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卫辉市中伟食品有限公司将污水排放至农田。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该公司北墙外发现有软管从厂内延伸至厂东50米处的林地里,管内有大量污水流出。执法人员立即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勘查,发现该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AO池曝气管道突然破裂,在维修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软管排入厂外林地内。经对外排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mg/L(标准值mg/L);氨氮51.4mg/L(标准值35mg/L);总磷8.02mg/L(标准值5mg/L)。
查处及奖励情况
卫辉市中伟食品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软管外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年6月30日对该公司罚款元。
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案件启示
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依靠群众举报获取重要违法线索,快速响应,及时、准确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全方位提升辖区群众有奖举报知晓率,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案例二:济源市对群众举报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年2月,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济源市鑫盛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散发刺鼻气味。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设施烘干炉正在运行,脱硫除尘设施未开启;烘干炉废气收集管道存在漏气现象,且废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废气脱硫除尘设施除尘布袋烧毁。经手工监测,该公司烘干炉废气排放口小时烟气流量均值为7m3/h,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规定的二氧化硫浓度mg/m3限值,超标倍数为6.45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济源市鑫盛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之规定,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于年6月20日对该公司罚款元。
年9月1日,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济源示范区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0元奖励。
案件启示
本案是涉嫌利用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件,隐蔽性较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线索作用,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及时查处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固定证据,保障群众权益,形成执法震慑。
案例三:漯河市对群众举报露天喷漆未采取防治措施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年7月2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漯河市某小区内部空地处有露天喷漆现象,气味刺鼻。依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利用无人机高空巡飞,发现小区内有一施工工地,有工人在工地内正在露天喷漆,现场无任何防护措施,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漯河硕果汇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小区内空地处搭建施工工地,工人在工地内对热力管道喷涂防锈漆,露天作业,无任何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检测,现场VOCs气体浓度最高值为mg/m3。
查处及奖励情况
漯河硕果汇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于年10月7日对该公司罚款元。
年8月7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漯河市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元奖励。
案件启示
该案发生于居民住宅小区内部,违法行为较为隐蔽,且严重影响群众居住环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问题,在解决民生环境问题上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无人机等科技手段锁定问题线索,做到响应迅速、回应有力。同时,通过大力宣传和推进违法问题举报奖励,积极发动群众,让百姓的“眼鼻耳”做最实的“监视器”,不断拓展问题发现渠道,打通问题发现“最后一公里梗阻”,形成“事实举报、执法查处、及时奖励、接力受案、持续打击”的正向反馈。
案例四:濮阳市对群众举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年2月2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河南李小康食品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扩建生产设施,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收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了面筋软包装生产车间和生筋生产车间,其中软包装生产车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生筋生产车间正在建设。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于年4月10日对该公司罚款元。
年6月,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案件启示
该案通过群众提供有力线索,查实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举报奖励的实施,强化了广大群众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扩宽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加大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五:周口市对群众举报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年7月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周口欣天洁餐具配送有限公司生产噪声过大。接到举报线索后,周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东侧毗邻一居民住宅小区,在从事餐具清洗、烘干、包装等过程中,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设备噪声未经厂房阻隔排放。经噪声监测,该公司东厂界昼间产生的噪声为67.5dB(A),超过该公司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8)2类规定的60dB(A)限值。
查处及奖励情况
周口欣天洁餐具配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年9月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7元。
根据《周口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元奖励。
案件启示
噪声类投诉作为市民投诉热点问题之一,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履职,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区域噪声环境质量。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采用“监测+执法”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展案件调查,通过精准高效执法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的“安静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河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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