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新乡公租房细则出炉了


提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新乡市将于近日出台并施行《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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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哪些群众具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如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一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比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无子女的孤老家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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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新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新乡市区内的住房;申请人申请平原新区、凤泉区等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相应区内的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已承租一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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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户籍在市区的,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原则上按就职单位所在地申请本区或市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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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届时在申请公共租赁房时一定要带齐所需材料。如:《新乡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房产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除需提供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或就职单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在本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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