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牧野区法院成功执结首起环保案件


牧野区法院

牧野区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异地管辖的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被执行人是一家塑业公司,因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被行政处罚8万元,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申请人市环保局遂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年2月3日,新乡市环保局经调查发现,某塑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与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罚款8万元。该公司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塑业公司仍未

及时缴纳罚款。据此,新乡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要求塑业公司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该公司仍置之不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多番查询,始终未能发现该塑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该公司准备投入生产,执行法官认为该企业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发现了该公司的财产线索,但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鉴于此,法院对张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张某表示立刻缴纳罚款。

至此,这起历时1年多的异地管辖行政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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