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新乡市环保局监测站对二人所开设的非法电镀厂废水与土壤的检测分析数据也是首次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展示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新乡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将所检测出的数据上报给省环保厅,得到了省厅的确认后这些数据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法律证据予以采用
当地环保部门检查发现,自2014年3月、4月和6月以来,被告李某在新乡市牧野区一处院落内,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未建设任何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非法建设电镀厂并投入生产,通过渗坑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污染新乡市环保局电话物的废水经新乡市环保局监测站提取土样化验,该电镀厂生产废水排放的渗坑中土壤总锌超标8.44倍、总铬超标2.54倍;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非法开设的电镀厂的渗坑中土壤总锌超标358.5倍、总铬超标206倍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作出以上判决
本报讯(记者王建芳通讯员杨济公曲晓青)近日,在新乡市牧野区非法开设小电镀厂的李某和李某某分别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新乡市车辆违章记录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市审理的首起污染环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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