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市地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39号)要求,为统筹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推进地下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能够有效解决城市道路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地下空间建设无序等问题。对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节约空间资源、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底前和年底前,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平原示范区、经开区要分别开工建设一条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到年,全市力争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0公里以上。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科学制订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逐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选择建设区域,确定建设规模,优化建设方案,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3.创新机制,社会参与。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地下综合管廊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工作要求   从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要,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一)科学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利用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相关市政管线规划相衔接。要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以及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同时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确保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中心城区10月底前完成新乡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平原示范区、经开区年底前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合理选择区域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按照新乡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要求,中心城区年争取开工建设百泉大道、新五街等综合管廊项目。确定平原示范区、经开区为新乡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示范区,其他各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示范区域,在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示范工程,并制定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更新、河道治理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相互有干扰的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通信电缆和高压电力电缆要分开设置。燃气管道应单舱敷设,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重力流管道要因地制宜进行入廊选择,原则上污水管道要入廊。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服务范围以内的区域,对未入廊的各类管线,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   (四)优化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度超前、安全适用。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断面设计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   (五)严格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报送工程档案。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各专业管线入廊工程的监督,并参与入廊管线的竣工验收,确保入廊管线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   (六)加强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各级规划部门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要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及义务。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生管线异常情况,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修恢复,确保管廊及管线运营安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通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及权属单位,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   (七)完善入廊管线收费机制。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向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引导规范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综合管廊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通管办、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管委会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推进全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新乡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王天兴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牛守军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城管局,各县(市)政府及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各县(市)政府及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部门分工,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争创试点示范。积极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申报工作,以申报国家或省级试点城市为抓手,大力开展试点项目建设,探索建设运营模式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三)保障资金投入。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资金,保障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前期费用;发改、财政、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争取和筹措综合管廊建设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政府,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依法履职。市政府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年终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市辖县(市)、区

建设任务

(公里)

-年

建设任务

(公里)

责任单位

市区中心城区

0.5

25

市规划局

市住建委

卫辉市

2.5

卫辉市政府

辉县市

5

辉县市政府

新乡县

1.5

新乡县政府

获嘉县

2

获嘉县政府

原阳县

1.5

原阳县政府

延津县

2

延津县政府

封丘县

2

封丘县政府

平原示范区

6

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经开区

3.5

经开区管委会

总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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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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